例解《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填写
明天要给房地产、建安企业纳税人讲《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现学现写,先是把田晟老师的近150页申报表课件从头到尾读了一遍,接着把13号公告,27号公告,30号公告,18号公告读了遍,从总局培训材料(白皮书)中找了个例子进行加工,最后从头到尾试填了一遍申报表,才完工。引用田老师的话:宝宝很苦,可是我们不说!如有疏漏,请批评指正,图片如显示不清的,请双击放大看。
一、报表背景
1、文件依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2、主要目的:了解营改增前后四大行业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变化及产生的影响。
3、填写对象: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实施时间: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案例(根据总局培训资料改编)
A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B 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5 年3 月15 日,2016 年1 月15 日开始预售房地产,至2016年4 月30 日共取得预收款5250 万元,已按照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A 房地产企业对上述预收款开具收据,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该企业2016 年5 月又收到预收款5250 万元。2016 年6 月共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0500万元(含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未开票预收款5250 万元,和2016 年5 月收到的5250万元),同时办理房产产权转移手续。
2016 年6 月还取得了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10 万元(其中: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10 万元),纳税人选择放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纳税人在7 月申报期应申报多少增值税税款?
解:
(一)纳税人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应在6 月申报期就取得的预收款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5250÷(1+11%)×3%=141.9 万元
(二)纳税人6 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500 万元,其中包括5250 万元属于《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三)纳税人应在7 月申报期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5250÷(1+11%)×11%=520.3 万元
进项税额=110 万元
应纳税额=520.3-110=410.3万元
应补税额=410.3-141.9=268.4 万元。
纳税人应在7 月申报期申报增值税268.4 万元。
三、申报表填写(为便于讲解,以下单位为万元,小数点保留1位,实际填表时请按规定填写。)
注意:这里的“销售额”和“扣除金额”都是含税金额
(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三)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四)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六)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七)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注意事项:
(1)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栏次: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2)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3)“1-6”列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14”列内容一致,填报口径一致,只是需要按照各项目进行分别填写!
(4)第7列,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本列各行次=第6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换句话来说:第7列各行应当填写的数据 = 分项目的销项税金/主表销项税额合计数×主表应纳税额合计数,实际上是换算出了每个单独项目对应的应纳增值税额。
(5)第8-13列按营业税差额口径计算,这里测算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扣除差额之后的税额,口径是完全一致的。
2.测算表填写